健身会所开张日期一拖再拖 承诺泳池也未投用

最后更新:2015-05-14 23:58:37来源: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张晓莉)健身会所在预收会员费后迟迟未投入营业,承诺的游泳场馆也不见踪影。已支付会员费却始终未享受到会员服务的姚小姐认为商家存在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健身会所退还会员费,并支付三倍赔偿款。近日,嘉定区法院一审宣判,健身会所返还会员费4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三倍赔偿的诉请。

  场地缩水还没有执照

  去年4月,姚小姐得知家附近的商场即将开设一家健身会所,且配套游泳、桑拿等设施。于是,她在5月份支付了4000元会员费。姚小姐称,当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会所将于6月试营业,7月开张。可直到7月底,健身会所才开始装修。场馆外张贴的通告显示,会所预计9月26日投入使用。

  国庆节之后,会所的部分设施已经开放供客人体验,但游泳池并未在承诺的9月26日开放。更令人意外的是,健身会所没有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于是,姚小姐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

  健身会所认为自身并未构成违约,更谈不上欺诈。健身会所举证认为,场地迟迟没能落实,是因为出租方的原因。据称,为安抚消费者的情绪,健身会所已在商场5楼场馆免费开放健身体验,还购买了附近其他游泳馆的会员卡供会员使用。不过,对于何时能够取得营业执照,以及所有场馆何时能够正式开放,健身会所表示无法给出确切的时间。

  会所违约但未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小姐与健身会所签订的协议中双方意思表示明确,即姚小姐意在获得会所提供的包括游泳、健身等项目在内的健身服务。姚小姐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成为会员后,健身会所不仅应提供已承诺的服务内容,还应提供会员享受服务的安全场所。可直至本案辩论结束,健身会所仍未办妥门店的营业执照,也无法提供事先承诺的游泳场所,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健身会所应当返还姚小姐的预付费,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关于健身会所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指出欺诈行为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本案中,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健身会所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故姚小姐提出的赔偿12000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提醒

  嘉定区法院南翔法庭庭长朱云龙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业务时需要注意:办理前,应仔细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货比三家;办理时,要认真阅读有关规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办理后,应注意保留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发生问题,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