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就餐之时起冲突 殴打他人获刑罚

最后更新:2015-05-14 23:59:09来源:检察日报

  只因就餐之时发生言语冲突,就随意殴打素不相识的人,并致人轻伤。近日,经山东省临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元龙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2014年7月16日,张元龙与他人在该市胡庄村的一饭店就餐,被害人葛某也在邻桌与朋友就餐。其间,与张元龙一同就餐之人与被害人葛某发生言语冲突,并用装有啤酒的玻璃杯对葛某头部进行击打。张元龙见状,不但没有制止,也上前用酒杯对葛某实施殴打,致使葛某脸部、眼部及后颈部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一级。同年8月18日,张元龙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元龙伙同他人逞强好胜、随意殴打素不相识的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