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帮电信诈骗团伙取赃 获3000元换来入狱二年

最后更新:2015-05-14 23:59:21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俊 通讯员/潘文静 邓洪政)众所周知,利用短信、电话、QQ等工具进行诈骗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而替违法犯罪分子从银行取走赃款,同样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近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小勇、小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若干。

    QQ被盗 父亲被骗49万元

    2014年8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害人李某通过QQ与其远在英国读书的女儿小思联系,小思称在英国教学的高教授因携带大量现金乘坐飞机未能通过安检,遂将5万英镑交其暂时保管。而因银行系统升级,其未能按时将钱汇回高教授,请李某先行将49万元人民币转账到高教授指定的账户上。由于小思给李某发了一张存款单据的图片以证明高教授的5万英镑已存入账户,且平时与小思多是通过QQ联系的,李某便没有多想,将49万元人民币转到高教授指定的账户上。然而,当天21时许,李某的妻子在微信上得知,小思的QQ被盗了。这时,李某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就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明知是赃款仍帮人到银行取款

    2014年8月1日下午,“阿三”(另案处理)找到小勇、小斌等人,要求帮他到银行取钱,并承诺给相应的报酬,而且要求小勇等人在取款时最好进行化妆易容。“阿三”的奇怪要求让小勇、小斌意识到要取的钱肯定是“不干净”的,但由于他们都急着等钱用,就答应了“阿三”。小勇、小斌等人窜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内多个乡镇,持多张银行卡在横县的多个银行里先后取走共275500元人民币。事后,小勇和小斌各分得酬劳约3000元。经查,小勇、小斌等人从银行卡上取走的钱均为李某被骗的款项。

    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勇、小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小勇、小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现在的通讯工具发达,方便了不少人,但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在使用QQ、微信等通讯工具时,要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要求转账、还款等涉及钱财交易时,不要轻易相信对方,要利用视频聊天等方式确认对方的身份,避免财物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