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中院被陕西高院纠错再审 判决仍遭质疑

最后更新:2017-09-21 11:17:22来源:法治前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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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新闻记者调查,2007年延安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吉达)诉陕西蓝马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蓝马)合同纠纷一案历经十年之久,在原告提供的关键证据被鉴定为伪证,以及陕西省高级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延安中级法院再审的背景下,延安中级法院仍坚持依据伪证进行判案,遭利益方强烈质疑。

  原告关键证据被鉴定系事后伪造

  2006年12月1日,延安吉达法人代表贺延明到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对陕西蓝马提起诉讼时,提供了一份盖有“陕西蓝马啤酒有限公司销售公司”(该销售公司是蓝马啤酒下属的一个既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无一般营业执照的内部分支机构)公章的承诺拨付延安吉达价值15万元的函件。

  随后在2007年6月26日贺延明向宝塔区法院增加诉讼请求时,又提出的另外三份由蓝马啤酒销售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涉15万人民币以及6000件蓝马啤酒的事项。

  延安吉达两次诉讼共要求陕西蓝马向其应支付30万元以及6000箱蓝马啤酒。

  2009年1月9日,延安宝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陕西蓝马支付原告延安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款三十万元及蓝马苦瓜啤酒6000件。

  判决后,陕西蓝马提起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而在该案一审二审判罚中的关键依据,即延安吉达向法庭提供的四份承诺函和承诺书证据则在一审中就被证实系事后伪造的。

  这四份证据分别是2003年10月8日、2004年3月25日、2004年5月28日、2004年7月1日陕西蓝马啤酒销售公司给延安吉达出具的承诺函及承诺书。

  对于这四份证据,陕西蓝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内容逻辑上,这四份证据都是伪造的。

  2008年10月13日,应被告陕西蓝马申请,延安市中院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提出的四份证据,得出结果显示除其中一份文件印文褪色较重,颜色极淡,不具备鉴定条件外,其余三份证据的形成时间皆比样本晚,即三份证据的实际时间至少晚于样本时间(2005年11月25日)。即证明这四份证据的形成时间都比落款时间晚2—3年,属于伪造证据。

  同时,诉讼代理人还表示,陕西蓝马销售公司的印章在2005年底丢失,2006年4月,陕西蓝马在当地媒体某报《法制周刊》上刊登印章丢失的声明。

  “从时间上推算,这几份函件恰巧出现在‘陕西蓝马啤酒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印章丢失后的时间段,同时也不排除该印章是被别有用心的人盗走的。”陕西蓝马有关负责人说。

  荒唐的“证据”

  据了解,早在2004年,上述原被告双方就已经做过对账单,其中并没有贺延明所说的款项。

  蓝马公司有关人士称,2006年10月21日,双方终止合作后,就以前的所有经济帐务(债权、债务)作了彻底的对帐清算,当时没有提及这几个款项,此次对账单得到双方公司负责人的认可并有亲笔签名。

  值得一提的是,在2006年10月的对账单中,甚至连“原延安办事处拉暖啤酒瓶 240元”这样小的账目都赫然纸上。

  那三份原告提供共计30万以及6000件啤酒如此数额巨大的账目,却没有登记显然不符合常理。

  陕西蓝马诉讼代理人说,从这几份承诺函的内容来看,更是荒唐。如其中一份落款日期为2004年7月1日承诺函中,“延安吉达在同蓝马啤酒多年的合作中做出巨大贡献····负责人贺延明为此积劳成疾”一说。“双方是2003年10月才开始合作,而此时双方合作还未满一年,承诺函怎么可能会如此写?”

  同时,函件中表述“我(陕西蓝马)除派专人前往慰问外,特无偿调拨给贵公司蓝马苦瓜肆千件,以此鼓励。”在庭审中,律师多次问贺延明是谁去慰问的,又是谁将承诺函交给他的,贺延明拒绝回答。

  另外,蓝马啤酒销售公司一名李姓经理告诉媒体,“陕西蓝马啤酒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印章主要是系统内部使用,对外基本不用,而且按照蓝马公司的规定,所有涉及款项文件都得经总经理签字才生效,像延安吉达那四份函件不符合常理。

  然而,在二审中,延安中院仍认定这几份承诺函和承诺书的有效性,并依此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实在令人费解。

  高院指出中院:适用法律错误

  针对该案,蓝马啤酒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在2009年9月21日的《裁定书》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延安中院再审。

  然而,在再审程序中,延安中院以延安吉达法人代表贺延明患重病为由,在2009年11月30日作出中止诉讼裁定,直至2016年8月23日才恢复诉讼,中间中止长达近7年之久。

  陕西蓝马诉讼代理人表示,本人从业30多年来,从没见过法院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生病而中止审理长达7年之久的情况。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生病,该公司完全可以依法委托更为专业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生病,不能成为法院中止审理长达7年之久的事由。

  业内人士评论指出,延安中院此举,也是开创了法院中止审理期限的“先河”。

  2017年4月11日,延安中院再审判陕西蓝马支付延安吉达承诺款30万元及蓝马苦瓜啤酒2000件。

  对于上述伪造的承诺函和承诺书,延安中院仍然坚持采信,减少的4000件啤酒只是因为延安中院认为其中一份承诺书中涉及的4000件啤酒是赠予行为,当事人有撤销的权利。

  延安中院在再审中认为“虽然鉴定意见认定2004年3月25日的承诺书、2004年5月28日的便函、2004年7月1日的便函形成时间为2005年11月25日以后,但无法得出上述三份便函及承诺书是在2006年4月5日申请人公章丢失后形成的结论,且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

  “延安中院再审结果本质上还是坚持依据伪证判案,基本否定了陕西高院对于本案的裁定!”陕西蓝马诉讼代理人说。

  此外,延安中院对于在二审判决前没有给陕西蓝马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未进行询问当事人,未告知二审合议组成人员等涉嫌剥夺蓝马啤酒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一事,仅表示“法院处理略有不当,予以纠正”。

  记者近日了解到,陕西蓝马不服延安中院再审判决,依法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关注此案。

  针对此事,媒体也将继续关注。(法治观察员 徐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