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龙鑫酒店称法院违法执行:行业龙头被陷经营困境

最后更新:2015-08-20 09:47:03来源:东方导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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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辉煌的南阳龙鑫国际酒店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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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龙鑫国际酒店大厅空落不堪

 

      东方导报网8月20日援引内地消息:近年来,坐落在河南南阳白河之滨的龙鑫国际酒店在当地行业中素有“龙头”之称,该酒店细致的服务及所处的优越地理位置赢得了大量顾客青睐。但进入2015年以来,该酒店却因所租大楼债务与债权人官司纠纷,无辜陷入经营困境。

      龙鑫国际酒店近日向内地多家媒体投诉称,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酒店房东的债务官司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财产一并予以执行,且未对案外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权予以保护……”

【“准五星级酒店”瞬间被陷经营困境】

      公开资料显示,南阳市龙鑫国际大酒店成立于2012年8月19日,是按照五星级标准建造的超豪华酒店,酒店坐落于南阳市美丽的白河游览区,地理位置优越,周边繁华商务区林立,是商务出行和休闲度假的理想之选。

      酒店总投资5亿元,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拥有宽敞高雅的客房239间,房间平均面积达45平方米,能同时安排400人住宿,其中标准间客房130间,豪华套房16间,单间57间,观景房36间,中餐套房30余间。是汇集住宿、餐饮、泳池、健身、温泉、娱乐于一体的准五星级酒店。

      该酒店最初是为中国第七届农民运动会定点接待宾馆酒店,期间曾接待海内外数十位明星下榻。

      近日,媒体赴南阳探访发现龙鑫国际大酒店已无昨日盛景。与此前的门庭若市相比,该酒店一楼大堂空落少客。该酒店一管理人员介绍称,“龙鑫往日的客房入住率都是在90%以上,高峰期入住率100%,客满时连检修房都要开出。”

      据了解,2015年以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某某名下的盛唐商务苑12幢多层债务楼强制执行、拍卖。这些楼层均是龙鑫国际酒店所租用,从而导致酒店经营受困。

【案外酒店直指法院“违法执行”五疑问】

      龙鑫国际酒店对媒体的反映书称,“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某某名下的盛唐商务苑12幢101室、201室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财产一并予以执行,且未对案外人龙鑫公司租赁权予以保护,虽然龙鑫公司及时提出了执行异议并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但是法院未予以理睬,仍然错误地将龙鑫公司装修及设备低价评估并拍卖,造成酒店经营日益困难。

龙鑫酒店指责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存在以下错误:

1、案外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盛唐商务苑12幢101室、201室(房产证号为宛市房证字第1101015569、1101015571)的装修投入为4500元/平方米,但是南阳中院在未对案外人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将装修评估为每平米1000多元。最为不合法规是: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本不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

2、在案外人龙鑫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执行法官未予以理睬,仍将案外人投资的盛唐商务苑12幢101室、201室的装修及设施作为被执行人田某某的财产予以拍卖。

3、将案外人租赁的盛唐商务苑12幢101室、201室交付给竞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南阳中院相关执行法官没有考虑案外人龙鑫公司的租赁权,直接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竞买人,属严重违法。

4、南阳中院在拍卖案外人龙鑫公司租赁的12幢时,同一个法院却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裁决,其他楼层的拍卖均未将案外人龙鑫公司的装修及设施予以拍卖,且认可了龙鑫公司的租赁权,而12幢101室、201室的执行法官却故意违法执行,将案外人龙鑫公司的装修一并处置,且不顾龙鑫酒店的租赁事实,强行将12幢101室、201室交付给竞买人,造成酒店陷于无法正常经营的状态。

5、南阳中院执行拍卖的十二层楼全部由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装修(该装修费是580名职工的出资),南阳中院将该上亿元的装修费用执行用于还债,于法无据,严重损害了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案外人南阳龙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经营盛唐商务苑12幢101室、201室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为完成南阳市委、市政府交付的中国第七届农民运动会的酒店接待任务,公司成立后,即开始筹建南阳龙鑫国际大酒店,并于2011年6月30日,正式与盛唐商务苑12幢的所有产权人田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幢大楼整体承租用于经营龙鑫国际大酒店,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1年7月1日至2031年6月30日止。

      承租时,该房屋现状况为无装修、无配套设备的空房间。承租后,案外人即按照五星级酒店的标准投入巨额资金对整幢大楼安装电梯、中央空调、玻璃幕墙、供水系统、消防系统等,进行基础装修并对房间进行精装修(以上事实由异议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的相关装修合同、供货合同、安装合同足以认定)。

      2011年10月13日,董某某与田某某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田某某将案外人已经承租的盛唐商务苑12幢101室、201室抵押给董某某。异议人承租上述房屋在董某某办理抵押登记之前,这不仅有租赁合同为证,而且有异议人在2011年10月13日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供货、安装、装修合同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外人的租赁关系应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且案外人投入的装修及设施均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归案外人所有,法院无权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因此,龙鑫酒店认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外人已经承租的盛唐商务苑12幢101室、201室严重违法,应当依法追究承办法院的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并且依法纠正错误,将案外人的财产及租赁权交还给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