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再审“警官车祸“逃逸案 检察官称肇事者非真凶

最后更新:2015-07-22 23:19:40来源:中央电台 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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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车祸第一现场
   
      央广网焦作7月22日消息(记者 管昕)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焦作警官车祸案”,7月20日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这起案件之所以持续成为舆论焦点,不仅因当事双方身份特殊,其中死者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更因为“谁是肇事真凶”至今存在争议,而广受社会猜测。在这次最新的庭审中,检方、受害方以及被告方三方说法不一,案件关键证据陷入“罗生门”。

  这次开庭距案发已2年5个月,距一审判决已近9个月。一审判决以“肇事者”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及妨害作证罪为由,合并判处王浩斌刑期4年8个月。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根据媒体报道,这次再次开庭审理,出庭检察官称,因肇事者存在酒驾、肇事后逃逸、指使他人隐瞒实情以及不实证言等,要求法官重判肇事者王浩斌;而受害方坚称,王浩斌不是肇事者,法庭应查明真相,发回重审。被告方则表示,王浩斌有自首情节,应予轻判。

  7月20号下午5点,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死者家属律师郭卫群介绍:

  郭卫群:二审开完庭了,看中审如何认定吧。我们认为原来事实不清楚。二审法院希望发还沁阳,我们不想让他发还沁阳,我们想让它能异地审理。其实这个案件在公安侦查的时候,很多问题都没有查清楚。

  根据沁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年2月11日21时20分许,王浩斌驾驶一辆小客车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张学林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等4人受伤,张学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

  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王浩斌为沁阳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张学林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目前张学林已经死亡。家属认为,案件在公安侦查过程中存在众多疑点,王浩斌不是真凶。而王浩斌方面代理律师表示,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机。

  王浩斌方面代理律师:这个案件真正的焦点,并不是说像受害人家属说的,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机。王浩斌是肇事司机,这个是没有啥疑问。只是利用机会转移视线而已。  

       记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求证,想进一步了解案件细节,相关负责人称暂不接受媒体采访。

  记者了解到,负责督办此案的焦作市检察院督查专员张南京,曾写了8万字材料披露“警官车祸案”,痛批沁阳市公安局事故调查弄虚作假。今年2月,张南京从检察官岗位上退休。虽然现在已经退休,但他仍很关心此案进展,这次开庭也在现场。

  张南京:为什么跟了这么长时间,我主要考虑还事件本来的面目。从发生这个案件,公检法三家内部的蛀虫一点都不收敛,我觉得这个太过分了,超越了底线。

  张南京说,在督办此案过程中,他发现多处疑点,案件的关键就在于有人故意冒名顶替。

  张南京:这个案件很有戏剧性,有幕后的导演,又不是一流的导演,导演过程中到处出问题。这个案件的关键问题就是冒名顶替,从一开始有人冒名顶替,后来王浩斌又承认是他。

  张南京透露,根据他掌握的证据材料,目前公安机关认定的肇事者王浩斌,也不是真凶。

  张南京:目前来看,他根本就不可能作案,没有作案时间。

  本次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在一审现有证据基础上新增13项200多页证据,提出要对肇事者王浩斌应给予严判、重判。庭审最后,被告王浩斌表示,自己确实是“警官车祸案”的肇事者,也没有指使他人冒名顶替,交通事故发生后,本人已向警方表示自己就是肇事司机并没有逃逸,希望法庭从轻判决。

  这起交通肇事案的基本事实,究竟是怎样的?为何历经2年多,案件还会如此扑朔离迷?有关事情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