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农民土地纠纷案胜诉后被指“诈骗”

最后更新:2015-11-22 21:42:52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 武浩然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决一名村民三项罪名成立,又经大庆市中院两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2年红岗区法院以被告人患病为由中止审理。

  3年过去了,该案至今悬而未决。

  10多年前,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村民陈国江,因土地问题与当地村委会及镇政府发生了多起诉讼纠纷,都以陈国红胜诉而终。2004年红岗区检察院依据已经生效判决采信的证据,列举“十条伪证”,并以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等三项罪名将陈国红逮捕。

  该案经红岗区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决陈国江罪名成立,又经大庆市中院两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2年红岗区法院以被告人患病为由中止审理。

  3年过去了,该案至今悬而未决。对此,红岗区人民法院一李姓副院长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称,该案在当年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干预,或有来自区检察院的压力。

  

土地归属问题的纷争

 

  大庆以油城而闻名世界,多年以来,大庆油田不断扩大,陆续占用周边的农田耕地。

  作为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村民,陈国江及家人从上个世纪90年代陆续承包油田周边的土地,用来种粮食、蔬菜,截至1998年,他及家人共承包60余亩土地。

  陈国江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1996年11月至1997年7月,大庆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公司建精细化工厂及锅炉房占用土地529286平方米,其中占用他家耕地9.7亩。

  据陈国江所知,大庆石油管理局按规定将征用土地面积及补偿标准款拨入金山堡村委会账户,但村委会并未如实给付他。

  经多次索要未果,为此,陈国江将金山堡村委会起诉至红岗区法院。经该院审理判决,金山堡村委会应给付陈国江土地安置补助费267526元,13个月逾期利息37560.65元,合计为305086.65元。

  同时,陈国江还告诉记者,他家土地有3块,分别位于红压气站东侧12.8 亩、南侧15亩、西侧10亩。这些土地是1983年国家实行土地联产承包后开垦的荒地,因该地土质不好,属沙包地,当时未列入承包地之内。但在分地承包后,其将此地复耕为饲料地自行耕种,并从1996年开始逐年向村委会缴纳土地税费,并得到政府部门认可。

  陈国江的说法,从杏树岗镇政府于2000年7月14日出具的一份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可以得到印证。该决定书显示:红岗压气站南侧,现公路北原确属为金山堡村一队的耕地,该地使用权应归属陈国江、李跃杰(陈国江之父)、陈凤(陈国江的表哥)。

  然而,对于杏树岗镇政府的决定,金山堡村委会不予认同。2001年8月27日,金山堡村委会将杏树岗镇政府诉至红岗区法院。

  经审理,红岗区法院作出(2001)红行初字第12号判决,维持杏树岗镇政府于2000年7月14日作出的“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

  直到2003年2月24日,陈国江多次找到相关政府部门欲办理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均遭拒。无奈之下,其针对于红压气站3地块土地证不予办理的问题,将镇政府及村委会诉至红岗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杏树岗镇政府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原告陈国江办理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然而胜诉后的土地证并未予以发放,无奈之下,其于2004年5月17日、5月24日,分别到相关部门上访。

  据陈国江反映,类似这样土地纠纷案件,他与村委及镇政府进行了多起诉讼官司,最终通过法院判决均获得胜诉,陈国江也累计获得70余万元补偿。

  但这些获胜的官司及补偿,却为陈国江日后埋下祸根。

  

检方公诉的“十条伪证”

 

  2004年红岗区检察院以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作证罪、诈骗罪等三项罪名逮捕将陈国江,并依据已经生效判决采信的证据,列举“十条伪证”,向红岗区法院提起公诉。

  红岗区检察院的一份庆红检刑诉[2005]66号起诉书称,2003年年末,被告人陈国江携带一份内容被刮改过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多次要求王学东(杏树岗镇工作人员)在此份证书上为其填写虚假内容,王学东被陈国江多次纠缠后,遂按照陈国江陈述内容,为其填写此份证书。1997年春季,被告人陈国江与彭青山(杏树岗镇工作人员)找到李佰奇(杏树岗镇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要求李佰奇为陈国江出具一份《房屋所有权证》,李佰奇因碍于彭青山的情面,遂在一份盖有公章的、空白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按照陈国江的要求填写了虚假的内容。为此,红岗区检察院认定陈国江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对于妨害作证罪,红岗区检察院认为,1998年3月,被告人陈国江多次纠缠杏树岗镇(原杏树岗乡)金山堡村原一组屯长冷国民出具证明,证实民事诉讼中所争议的土地是1983年该村集体分给陈国江的承包田,冷国民在明知陈国江所要求出具的证明中所述的12.8亩土地是虚假的情况下,因为陈国江的多次要求,最终为其出具了“陈国江1983年的承包田12.8亩,天然气公司推污油池子占用了该地,当时地里种有豆角、小葱”的伪证(简称伪证一号)。陈国江又要求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张连臣在伪证一号上签字,张连臣在见到这份证明上有冷国民的签字,故未加核实也签字并加盖金山堡村委会的公章,后马国友又加盖了杏树岗乡土地管理专用章。

  对于诈骗罪,红岗区检察院认为,1998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陈国江为在诉讼中胜诉,分别使用相关伪证,使得被害单位误认为争议的土地确属陈国江,与其共达成5次调解,共赔偿人民币300513.26元。

  从这份起诉书可以得知,红岗区检察院总共列举“十条伪证”,以此证明陈国江涉嫌触犯上述罪名。

  

司法遭遇“行政干预”

 

  陈国江及家人做梦都不敢想象自己通过法院这一合法途径得到的赔偿,如今被定性为诈骗。

  红岗区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7月6日作出的(2005)红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认定被告人陈国江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红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江为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胜诉,分别利用了此“十条伪证”,并获得了巨额经济赔偿,理应受到刑事的追责。

  对此,陈国江不服,向大庆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大庆市中院经审理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庆刑二终字第63号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红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6年4月12日,红岗区法院再次审理,并做出(2006)红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江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收缴非法所得750000元。

  判决后,被告人陈国江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0日,经大庆市中院审理,做出(2006)庆刑二终字第62-2号刑事裁定,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撤销红岗区人民法院(2006)红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发回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陈国江患病不能到庭应诉为由,裁定该案中止审理。

  针对上述问题,红岗区人民法院一李姓副院长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称,该案在当年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干预,或有来自区检察院的压力,针对该案下一步如何进展的问题,李副院长表示,需向领导汇报,截至发稿前,记者并未得到任何回复。

  针对具体有何压力或行政干预,李姓副院长没有做出正面回应。

  陈国江介绍称,因自己上访引起区政府领导的不满,2004年11月23日,红岗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犯罪将自己拘留。同时他还表示,公安局领导曾强迫证人马国金、冷国民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涉嫌犯罪。

  为此,记者采访时任金山堡村土地员马国金时,其表示因时间久远,自己都不记得了,回绝了记者的采访,而另一证人——冷国民因外出办事,至今联系不上。

  大庆市中院王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已得到中院的高度重视,并会依法进行审判,大庆中院以开放的形式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对于该案定性是否合理,王副院长称,自己还不了解,只得到了该案关于程序问题的汇报,详细情况可向周法官了解。周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的终身负责制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中院已两次裁定发回重审。该法官强调判处被告人陈国江是否构成诈骗罪,归根到底要确定土地的归属权问题。另外对于该案,证人反复改变说辞,是个最大的难题。

  至今,令陈国江及家人疑惑不解的是,自己因土地纠纷得到的赔偿都是通过红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这一合法途径取得的,同一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怎能否定民事判决及调解的效力?如果证据是伪造,那出具证据的政府相关人员是否也应得到刑事追究?

  其坚称,土地本身是自己承包的,得到补偿根本构不成诈骗,相关证据材料也都是政府工作人员出具的,其真实有效,自己构不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3年来,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陈国江多次要求法院继续开庭审理,确定自己是否有罪,但是,始终没有得到法院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