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市民向法院提出198万国家赔偿 被驳回

最后更新:2016-06-03 11:02:48来源:东方NEWS
       据内地媒体披露,不久前,河南新乡市民宋新见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下简称:卫滨法院)法官错误执行为由,对卫滨法院提出高达198.05万元国家赔偿请求。一天前,记者自卫滨法院获悉,新乡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了宋新见的国家赔偿请求。

【50万元买来查封房 领导关注办下房产证】

2010年3月,河南新乡市民侯某、任某因欠款纠纷诉至新乡市卫滨法院。卫滨法院根据侯某的保全申请,于2010年3月29日查封了任某位于新乡市东方文化步行街的一处房产。2010年7月,二人在卫滨法院的主持下就欠款数额和还款计划达成一致。卫滨法院随后下达了调解书。

任某称,调解书下达后,他与侯某再一次达成共识:即把他的房子卖了,还了银行的30万元按揭贷款后,多余的钱还给侯某。侯某表示同意。二人同时将卖房的意见告知了卫滨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波,王波也表示认可。于是,侯某将卖房信息挂在了网上。新乡市一房地产中介看到卖房信息后,主动与侯某联系,并为该处房产找来了买主新乡市民宋新见。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部分内容证实了上述说法。决定书写道,“卫滨区法院调查得知,2011年9月份侯某与任某商量将上述房产在网上出售,宋新见通过新乡市筑地房产兴业投资中原店于2011年9月19日与任某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总价491888元,并在新乡市红旗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1年9月29日,宋新见向银行支付了该处房产按揭贷款30万元,解除了房屋抵押......”房款付清后,宋新见拿到了任某尚未过户的房产证。

宋新见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将全部房款付清后,卫滨法院又对该处房产评估后分别于2012年6月29日、7月30日在辉县市资源交易中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

两次拍卖流拍后,2012年10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任某所有的位于新乡市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房屋作价470700元交付侯某,抵偿其相应的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侯某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查封、拍卖、下达执行裁定,这些在法官看来都是法院的正常动作。但对宋新见来说则如同晴天霹雳。

“难道自己花近50万元买的房子就这样没了?”宋新见对记者说,从那以后他茶饭不思,也无心再做生意,一有空就和任某一起找中介,找卫滨法院找执行局法官王波,把自己买房时中介、银行、公证处等出具买房手续让王波看。但王波对他很冷淡,看了一下他提供的材料后就说一句,“这没你事,走吧!”

在找王波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宋新见升级了自己的行动,开始找卫滨区法院魏院长、执行局张局长映情况,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反映,宋新见最后还把这一案件举报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宋新见说,最后在卫滨法院魏院长、执行局张局长、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的关注下问题很快得到了解决。2014年5月20日是,宋新见终于为自所购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拿到了房屋产权所有证书。为此,他专门向卫滨区法院魏院长、执行局张局长专门表示了感谢。同时,专门给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敲锣打鼓送去了锦旗表示感谢。

【状告法院索要巨额国家赔偿 意在报复法官】

尽管宋新见最终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但2年多的奔波让宋新建内心深处对卫滨法院办案法官充满了怨恨。宋新见说,2年多来为房子的事,他茶饭不思、精神不振、很多生意都耽误了,损失巨大。

宋新见说,让他难以释怀的是,王波明知道他买了此处房产,为什么还要组织拍卖,为什么还要将此处房产执行给侯某。本来王波从中一调解就能解的问题,为什么拖了两年多。宋新见认为,“房产过户问题在卫滨法院院长和执行局局长的协调下很快解决,这本身就说明最初管这事的卫滨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波心中有鬼,故意拖着不办。”

2015年底,宋新见以卫滨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将卫滨法院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卫滨法院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生意损失400000元,房地产买卖合同损失100000元,过户费50000元,误工费、汽油费100000元;刘某所欠房租25500元,房产所花费用户140000;被人所骗15000元,欺诈行为赔偿房款1至3倍100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共计1980500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为,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宋新见认为卫滨法院查房产后不解封,给其造成了损失,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即执法法律关系和买卖法律关系。在执行法律关系中,卫滨法院系执行法院,侯某系申请执行人,任某系被执行人,宋新见不是该执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参与执行法律关系;在买房屋的法律关系中,任某系卖方,宋新见系买方,新乡市筑地房产兴业投资中原店系中介,卫滨区法院没有参与该买卖法律关系。

决定书称,这两个关系中唯一关联的是宋新见购买了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虽然宋新见并不知情,但这不是卫滨法院的过错,在此基础上宋新见申请卫滨区法院国家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其不具备申请卫滨法院国家赔偿的条件,宋新见与卫滨法院之间不构成国家赔偿法律关系,是不适格的赔偿请求人,故其赔偿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王波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写的很清楚,他办的这个案子与宋新见没什么关系,他也没什么可说的。

“我到新乡中级法院告卫滨法院的目的就是要报复这个法官,出一口恶气!”虽然早已拿到了房产证,但谈起此案,宋新见依然气愤不已。(观察员 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