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36亩“地王”拍卖:多家公权部门被曝逐利咬噬

最后更新:2015-12-29 20:20:48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记者王辉
    过去6年里,洛阳市一块拍出2.3亿元天价的36亩“地王”引来了多家公权部门的插手与利益咬噬。《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深入调查发现,“地王”背后隐藏了一宗疑受操纵的“虚假破产案”,隐现其间的利益代言人和涉事企业因此陷入诉讼与缠斗,遭此殃及的40余家合法债权人和企业股东却面临诉告无门的困境。

2.3亿天价拍卖背后的利益交织

    2009年10月22日,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洛阳中院)主持的一场涉案商业用地拍卖引来了包括河南建业在内的多家企业参与角逐。当日,这宗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核心商圈的36亩黄金地块被河南建业以2.3亿元天价摘得,成了在当地至今未被超越的“地王”。

    易主前的“地王”权属持有人洛阳君隆鼎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君隆鼎源)已深陷债务泥淖。此前数年里,该公司以规划中的国际商街项目为名大肆非法预售VIP卡、融资借款,项目却无法如期交付,法定代表人鲍某远避新疆,造成群众聚集上访,并被多家债权人诉至法庭。

    2007年,洛阳中院决定拍卖该地块,经公告和为期两年的债权登记,认定债权总额为7800万元。

    最终拍出的“天价”显然超出各方预料。据接近洛阳市委、市政府的“深喉”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透露:“拍卖只是走个程序,时任西工区主要领导已打了招呼,由河南建业以1.3亿至1.8亿中标。就连主持方也被内定为当地某知名拍卖公司”。

    相中这块“肥肉”的,还有被指为拍卖前到任的洛阳市中院时任某主要领导的胞弟。证实这一说法的是,拍卖开始前的半个月,原定的主持方出局。由嘉士得拍卖公司主持,而该领导胞弟被指为嘉士得利益关联人。

    当天的拍卖情形与该知情者的说法惊人一致。据拍卖现场的视频记录显示,当河南建业举出1.2亿时,其他4家参与者齐齐不再举牌。

    但仍有一家隶属于洛阳市财政局的力合公司坚持举牌,直至河南建业报出2.3亿的天价。知情者称,这一结果让前述西工区某主要领导大为光火。

    事实上,据出资1500万元持有君隆鼎源50%股权的陕西富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富田置业)总经理童军讲述,拍卖前,最终出局的力合公司曾向其打探标的地块开发价值。童告知:合理匡算,收益将不低于4亿,两家公司亦最终据此报价竞逐。

 

破产庭长被举报“操刀虚假破产”

    此前,富田置业曾因股权纠纷与君隆鼎源法定代表人鲍某对薄公堂,并起诉洛阳市工商局,要求撤销该局的依据虚假资料对君隆鼎源的股东登记变更。

    此后不久,君隆鼎源被洛阳市工商局以未年审为由吊销执照。

    来自洛阳市中院、河南省高院的一系列判决最终确认,富田置业持有君隆鼎源50%股权。依法享有对企业资产拍卖等重大事项和债权登记、确认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但令福田置业吃惊的是,在拍出2.3亿天价后仅2个月,君隆鼎源突然向洛阳市中院申请破产。理由为,企业债务高达3.2亿元,“资不抵债”。

    富田置业认为,拍卖价款2.3亿核减登记债权7800万,尚有1.5亿盈余,不应进入破产程序。

    仅一周后,洛阳中院即作出(20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君隆鼎源破产申请,并于2010年1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申报债权。

    时隔仅数月,申报债权额激增至逾3亿元。令人瞠目的是,上述新增债权人均为君隆鼎源法人代表鲍某的亲属、利益关联人和一致行动人。富田置业方立即向洛阳中院书面请求甄别债权真实性,但未获采纳。

    福田置业方诉称,在先后四次债权人会议未能形成决议,债务清册未获合法确认的情况下,时任洛阳中院破产庭庭长仍决定按照未经确认的债务清册30%对“债权人”进行预分配。

    2012年1月至2月,土地拍卖款2.3亿中的约9500万元被强行划转。

    福田置业由此向河南省纪委、中纪委逐级举报,指控该庭长“合谋操纵虚假破产”。举报信提供了公安机关在侦办鲍某涉嫌经济犯罪案过程中的供述笔录和银行流水等证据。

    洛阳市公安局侦查查明的虚假债务高达1.89亿元。

    银行流水亦显示,由破产庭指定的管理人于2010年4月、5月和次年先后分3次将2.3亿土地拍卖款中的约1200万元分三次提现,去向不明。

    2015年9月17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从洛阳市中院监察室获知,该室“已接到河南省纪委转来的对当事法官的举报信,并已进入初核程序”。

 

检察院“存疑不诉”,拒答公安机关复议申请

    2015年1月,经洛阳市公安局2年侦查取证,掌握了大量铁证后移交检察机关,洛阳市检察院以虚假破产、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三项罪名对鲍某批准逮捕,指定由西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与此同时,富田置业将前述提现约1200万的犯罪线索向洛阳市检察院持续实名举报。

    蹊跷的是,2015年2月18日,西工区检察院却以“存疑不诉”的决定取消。洛阳市公安局立即提请复议,但西工区检察院维持决定。洛阳市公安局又向洛阳市检察院申请复核,至今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10个月,检察机关仍未依法作出答复。

    据爆料人的消息,该案的“存疑不诉”是西工区检察院前任检察长调离前一天召开的检委会上作的决定,这一决定当时遭遇与会人员多人反对,但最后仍然以“存疑不诉”为由免于起诉。

    12月9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是市院报经省院后做的决定,而非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调任前“执意”做的决定。

    不愿具名的洛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表示,检方对如此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坚持“存疑不诉”,令人费解。

    2015年9月16日,已被调离洛阳中院破产庭的涉事法官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的采访时称,受理破产申请于法有据,预分配虽无法律规定,但属“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并否认了举报信指控的合谋和操纵虚假破产、指使破产案管理人非法侵吞约1300万元土地拍卖款。

    该法官坚称,君隆鼎源的土地拍卖由市委、市政府的多次联席会议决策,拍卖由市财政担保,“拍错了由财政赔付”。受理破产申请则因《破产法》规定,“不须资不抵债,只需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即可裁定。

    2015年9月17日,洛阳中院破产庭再度召集君隆鼎源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宣布多宗已被公安机关查明为虚假债务的债权有效,富田置业当即提出异议,但被告知,检察院并未以虚构债务起诉鲍某,对其异议不予考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洛阳中院受理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法规定,君隆鼎源的申请也不符合经济理性。《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破产原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君隆鼎源资足抵债,不符合破产申请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刘明祥认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应程序合法。本案中,法院在君隆鼎源未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职工安置预案等完整、必要的材料,应依法不予受理。

    此间专家认为,鉴于洛阳中院裁定受理君隆鼎源破产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且其程序上也存在问题,应予撤销。

    针对西工区检察院对鲍某的“存疑不诉”行为,专家认为,公安机关查明的鲍虚构债务行为与数额,符合《刑法》第162条规定的“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应予立案追诉”的六种情形,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