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县惊现行政强拆 疑县政府参与?

最后更新:2015-12-29 20:15:44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记者 康烁辰
  近日,本社接到河北省邯郸市东柳林村村民高秀兰反映,2015年6月4日,她居住了20年的房屋遭到强拆。近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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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现场的视频截图

县政府参与强拆?

  东柳林村原居住着几十户村民,有的世代在此,最短的也已20年。1992年,高秀兰向村委会缴纳了2000元,取得了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村委会向其开了收据,面积为412.76平方米。高秀兰夫妇建成二层楼房一座,这一住就是23年之久。

  随着邯郸市城市化进行的加速推进,位于邯郸县人民路与东柳大街的东柳林村,早已不再是一个“村落”,面临被拆迁的命运已不可改变。

  2010年,邯郸市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鑫公司”)取得了该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计划修建一民住小区,并开始进行房屋拆迁工作。该公司制定的拆迁方案按照现状宅基地面积的2倍对村民进行补偿。根据这一方案,创鑫公司与政府人员一同对高秀兰家宅基地进行了丈量,确认宅基地面积为412.76平方米,拆迁序号为155号。

  此时,大部分村民接受了补偿安置,与创鑫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拿到了应得补偿款或即将住上新房。但创鑫公司与高秀兰一家只签订了地上物重置的补协议,协议上标明,“宅基地上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19.56平方米”,但双方并没有签订对宅基地的补偿协议。

  对于创鑫公司的新楼盘来说,也许高秀兰家所处地域恰巧在新楼盘外侧,在整个工程中的位置并不重要,所以没有实施拆迁。之后,邯郸市东柳大街南延工程又要占用高秀兰家所在地,但是高秀兰依然没有得到宅基地的补偿,一直延续到2015年6月4日。

  根据高秀兰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6月4日上午6点20分,高秀兰家附近突然出现若干辆汽车,不一会儿,上百人聚集在高秀兰家附近。6点30分,铲车、挖掘机、箱式货车、救护车、大货车等相继停在高秀兰家附近。6点40分,十余人进入高秀兰家中,四处推门查看,确认只有83岁高龄的高秀兰的婆婆一人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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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显示几名穿着公安制服的人试图控制住高秀兰的家属

  画面中可以清晰的看到,铲车、挖掘机开始将高秀兰家外围墙推倒,铲车将废墟铲平。7点08分,一辆拖车又将院内的一辆机动车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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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显示高秀兰家属被从屋内拉出

  视频中还显示,高秀兰的亲属三人当场昏倒在地,其中包括83岁的高秀兰的婆婆,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才苏醒过来,然后立刻被救护车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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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显示83岁高龄的老人昏倒在地

  高秀兰一家被驱离后,两台挖掘机和一台铲车迅速将高秀兰家房屋全部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就是说“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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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显示两台挖掘机和一辆铲车正在对高秀兰家实施强拆

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11月24日,记者来到邯郸县政府了解情况,东柳街道办事处某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高秀兰家的原住房属于“违章建筑”,创鑫公司已经对于地上物进行了补偿,房屋已经属于创鑫公司了,而且这次强拆是由创鑫公司组织的。

  记者看到了一份在2014年11月20日由邯郸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邯规罚责通字(2014)第14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上写——“邯郸县东柳林村高秀兰:经查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位于东柳大街(人民路至和平路)以东、人民路以南,建设一处二层建筑物及活动板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起3日内,自行拆除二层建筑物及活动板房。逾期不拆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所在地县政府依法给予强制拆除。”

  记者又到访了邯郸市城乡规划局邯郸县分局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解释称,现任村委会出具了证明,此地属于非法占地。而且高秀兰拿不出宅基地证,在1997年的宅基地登记表中也没有高秀兰的登记,所以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移交给了邯郸县政府,由政府给予强制拆除。

  根据东柳街道办事处某负责人的答复,此次强拆是由创鑫公司实施的。

  对此,高秀兰解释称,邯郸市于1982年以后就再没有发过宅基地证,她家房子是在1992年才向村里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没有得到过宅基地证,而且全村大部分村民都没有此证。

  高秀兰又向记者出示了一些证据,以证明她家的住房、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的。

  2010年4月28日,邯郸县东柳街道办事处以及邯郸县东柳林村委会出具了证明,称东柳林村高秀兰(155号)的宅基地产权人为高秀兰。

  1992年3月15日,东柳林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收到高秀兰丈夫缴纳取得宅基地的款项2000元。

  另外,高秀兰还向记者出具了一份由当时的村支部书记以及全村325名村民联名签字按手印的证明,以证明该宅基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均属高秀兰所有,拆迁号为155号,系1992年所建,其全家人在此居住已有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