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官车祸案”1246天后回到原点 法院重审

最后更新:2016-07-15 10:46:27来源:东方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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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东方卫视此前对河南“沁阳警官车祸案”专题报道截图

      【东方中文网7月15日消息】,12日10时30分,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警官车祸案”。此时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了3年5个月,约1246天。
  
       据沁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王浩斌驾驶豫HGX444号(本田)小客车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张学林驾驶的豫HQ331(力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沈小正、李玲受伤,张学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
 
       上述案件中,王浩斌为沁阳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张学林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
    
        案发1年8个月后,即2014年10月2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两罪并处判决王浩斌刑期4年6个月。
 
        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害人家属及被告王浩斌也均提起上述。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时间事实不清,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报警单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此次庭审过程中,记者注意到,公诉机关、被告、及受害人方诉求和沁阳市法院最初审理该案时没有大的改变。所不同的是,公诉机关又补充了大量证据指控王浩斌存有肇事后逃逸、酒后驾驶、误导交警等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等,请求法院重判。
 
       受害人家属方则依然坚持质疑王浩斌是否是真的肇事司机?并出具大量证据以证明“警官车官案”发生时王浩斌不在肇事车上,肇事司机另有其人,希望法院能查明事实真相,还事件的本来面目。
 
       被告王浩斌则依然坚称自己就是肇事司机,犯有交通肇事罪,但否认自己存在妨害作证、肇事逃逸及酒后驾驶等行为。王浩斌同时表示自己被关押期间有立功表现,希望法庭能注意到这一点,从轻处罚。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前督察专员、焦作市纪委“2.11警官车祸案”专案组成员张南京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掌握确凿证据可以证明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机。
 
      “这一点我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张南京如是透露。
    
        此前,张南京曾多次公开指责沁阳市公安局办理此案时弄虚作假。


(特约记者徐嘉 发自河南沁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