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财政所长替乡长借钱被判贪污 孤身入狱

最后更新:2016-07-18 12:59:34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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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报道截图

       华商报7月17日报道,根据乡长的安排向村组织借钱,用作乡政府的开支,河南省滑县焦虎乡原财政所长廉志民被判贪污罪。而法院认定为“共同犯罪”却只有他一人被告。近日,廉志民被指控犯贪污罪一案在淇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其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
 
       此判决也引发争议与质疑,因为法院认定的“共同犯罪”仅一名嫌犯。此外,其家属认为,廉志民是受乡长指派借款的,怎么着也不是一人犯罪。

【财政所长被安排下村借钱】
 
        据淇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07年底,时任焦虎乡乡长的刘玉印将时任焦虎乡财政所长廉志民和乡农经站站长毛某叫至办公室,表示他已和下辖5个村打过招呼,借用他们的村级办公经费缓解乡政府财务紧张情况,安排廉志民和毛某周去这5个村办理相关手续。
 
       期间,刘玉印让廉志民找游庄村的支书游金涛,借用滑县第九建筑公司的公章,以便到各村办理借款手续,同时以支付游金涛修路款的名义将所借资金打好收据。根据被告人的工作笔记记录,在五个村采用类似方法共借款22.8万元,这些钱全部用于焦虎乡政府相关主要领导和工作的开支。
判决书显示,证人证言均指证廉志民根据领导安排下村借钱。被告人在其供述中提到,借来的22.8万元,19万用于乡领导的开支以及应付欠款,剩余2.4万给了乡领导,并且在2007年年底,从村里借钱的余款中替乡领导偿还贷款利息5540元。
 
       判决书还显示,现任滑县司法局局长、原焦虎乡乡长刘玉印在证言中称,这笔款项是正常经费开支,没有用到其他地方。并表示,2014年自己调离焦虎乡时,曾将借钱情况交代给后任乡长,并嘱咐还款。
 
       另一经办人毛某也在作证时证实,自己与廉志民一起根据领导安排到村里借钱。“至于后期支票的签字,前是谁取的,干什么用我不知道”。而被借款的5个村的时任村领导也在证言中证实,借款是由乡长事先安排。
 
【“共同犯罪”仅一名嫌犯?】
 
       虽然涉案款项用于焦虎乡政府开支,但淇县人民法院认为“不管事后赃款去向如何,均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同时,该法院还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廉志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做出上述判决。
 
       对于淇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廉志民的爱人徐彬质疑,“廉志民同他人是在乡长授意下去村里借的经费,并且全部用于乡政府开支,未私自占有,为何却判他贪污罪,为何只有他一人被提起公诉?”就算乡政府借钱违法了,那共同犯罪也不应该是他一个人 。
 
       “钱是替乡里借的,也没拿到个人手中,贪污的罪名实在是难以承受”,7月12日,徐彬表示,更雷人的是既然是“共同犯罪”,为何只有廉志民一名嫌犯。对此,家属已提起上诉。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对于法院认定的贪污赃款去向没有明确,对于法院认为的“共同犯罪”也没有明确其他涉案人的处理情况。而在此案中,对形成借款事实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相关人员,均在案中以证人身份出现。
 
        此外,让家属感到疑惑的还有,此案一审的判决书还“穿越”了:判决书内容显示该案2016年6月18日公开审理,而落款日期却是2015年6月21日。对此,淇县人民法院称“落款日起有误”。而家属认为此案,连判决公文都不够严谨,实在可笑。
 
【主审法官:上诉期间没法说】
 
       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张长春律师点评认为,涉案借款是为了解决当时乡里的财政困难,也是经时任乡领导指派的职务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无论事后赃款去向如何,均不影响贪污的认定”,显然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事实,更不符合法律规定无罪推定。
 
       另一方面,对于共同犯罪的共犯一般应当一并审理,以便于查清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法作出处理。而本案判决没有共同的被告,根据上述材料,不显示其它共同犯罪的行为人是谁,也没有认定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更没有对其他共犯是如何处理进行说明。连“共同犯罪行为人”都没确定,判决中的“共同犯罪”怎么认定的呢?
 
       他还表示,即使构成犯罪,很显然被告人只是一个简单的执行者,所有行为的谋划者、主导者均不是被告人,其只应该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应当是共同犯罪的从犯,而不应当是主犯。
 
       针对此案的判决,记者也致电了该案主审法官王士清,其表示“共同犯罪”的表述是经审委会研究后认定的。至于该案的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谁,又是否在案?王法官则表示,因被告已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还未生效,目前没有法对外说。(来源:华商报特约记者 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