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村民举报非法破坏环境 遭遇两次抓捕

最后更新:2016-06-18 22:03:26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杜涛欣 发自河北保定


5月9日,卞振通被河北省易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称卞振通涉嫌“敲诈勒索罪”。在过去的7个月的时间里,这是卞振通第二次被易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这一切,都源于卞振通举报保定诚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诚明公司)在其家乡周庄村占用耕地非法采沙。
 
2015年6月21日本报刊发了《周庄:破碎的田园梦想》,报道了保定市易县狼牙山镇周庄村因为遭遇非法采沙,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村民奔走呼号寻求救赎之道。而其中化名“卞道旺”的举报者,就是周庄村村民卞振通。
 
在阻止诚明公司挖沙的博弈中,周庄村6名村民曾经被治安拘留,诚明公司因非法采沙也曾经被县公安局打沙办立案调查。在本报报道刊发之后,违法占地采沙还在继续,而卞振通两次陷入囹圄。
 
【检方督办案件】
 
2015年9月17日,在北京“扛活”的卞振通被当地派出所带走。
 
当地警方表示,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卞振通已经被网络通缉。与此同时,卞振通在派出所电脑上见到了自己被通缉、被举报的信息。
 
2015年9月22日,也就是被北京警方拘留一周之后,卞振通被押回易县的流井派出所。9月23日,易县公安局将拘留通知书交给了卞振通的妻子张德秀。
 
“被押回到易县流井派出所的当天晚上,易县检察院的魏洪海科长、流井派出所所长李泽红等人对我进行了刑讯,其中魏洪海打了我十几个耳光,让我承认给我父亲的补偿金是敲诈勒索行为,并作为告状的费用给分了,要求供出主谋和同伙。”4月9日,卞振通向本社记者表示。
 
检察官为什么出现在流井派出所而且打人?魏洪海的解释是:“因为这是一个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是公安方面邀请我去的。”对于动手打人,魏洪海一概否认。
 
目前记者获悉,易县检察院办公室证实,魏洪海已不再担任侦查监督科科长职务。
 
【争议“低保补偿金”】
 
实际上,上述所说“案子”与卞振通的父亲卞德新向挖沙者讨要5万元补偿金有关。
 
早在2011年时,周庄村干部连纪发和同村人连福才在该村河道开沙场,要租用一块地,他们找到了卞振通。
 
“我说不租给他们,挖沙子本身违法,将来还得说我的事情。”卞振通认为,虽然一亩地的沙子可以卖出将近20万元的价格,但是对于祖辈用以耕种土地的破坏还是于心不忍。
 
卞振通还介绍,连福才承诺“给卞振通的父亲卞德新办个低保”。同时,连福才、连纪发还保证挖沙后恢复地貌,能赶上2013年春播,采挖深度两米。
 
卞振通与父亲商量后还是同意了。为此双方找了卞振文和卞振鹏签字见证,卞德新的7分地租给了连福才等人使用,总计租金是7000元。
 
“我父亲因为1976年给村集体摘柿子伤了腰神经,是二级伤残,腰也直不住,还老尿裤子。”卞振通解释,原来队里一年给480元钱,后来也不给了,“所以迫不得已才这样。”
 
此后,连福才和连纪发既没有兑现到期恢复地貌、不影响春播的承诺,也没有给卞德新办下来低保。
 
在河道挖沙的除了连福才、连纪发,后来加入的还有保定诚明公司。保定诚明公司甚至把用以保护下游农田的拦河坝都挖塌了。在卞振通和其他村民持续举报下,易县公安局打沙办对此立案调查。
2014年10月份,连纪发找到村委另一名干部,要求卞振通不再提给其父亲办低保的事情,愿给5万元钱作为补偿。
 
在给钱的时候,卞振通要求打了一个书面证明:“狼牙山镇周庄村连纪发、连福才于2011年以给卞德新办理低保为条件,要求租用卞德新的河套稻畦责任田地块。但时至2014年10月份,其承诺低保事宜未兑现,给卞德新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故连纪发、连福才自愿给予卞德新补偿金5万元,本项补偿资金与其他事项无任何关联。特此证明。”
 
书面证明显示付款人是连纪发和连福才,两人均亲笔签字。收款人是卞振通代签,卞德新按了指纹。
 
2015年春季,周庄村老井再次断水,卞振通等人继续向相关部门举报保定诚明公司违法采砂。
 
2015年7月11日,狼牙山派出所民警传唤过卞振通,要求就“诚明公司控告其被敲诈勒索”进行说明。7月12日,卞振通和其父卞德新一起把一份书面证明交到了派出所。
 
【检察院撤诉再批捕】
 
2015年8月11日,易县公安局作出《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给相关单位。
 
一个星期后的8月18日,易县人民检察院向易县公安局发出了“通知立案书”,认为“诚明公司或连纪发等人非法采沙行为不影响卞振通涉嫌敲诈勒索罪”,要求易县公安局“十五日内对敲诈勒索罪的卞振通进行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副本送达我院”。
 
此后,卞振通被公安上网通缉,而彼时卞振通并不知情。
 
2015年10月1日,卞振通被逮捕。公安方面称“只要拿出5万元钱就可以让卞振通回来”后,2015年11月15日,卞振秋(卞振通堂弟)和卞德新一起拿了5万元钱交给了派出所所长石凤桐。
 
2015年11月18日,这5万元钱被当作证据进入易县公安局的扣押决定书,作为扣押赃款,连纪发作为“见证人”出现。此后,卞振通也并没有“回来”。
 
“给我父亲钱的时候连纪发是给钱人,扣押钱的时候是见证人,控告犯罪的时候是受害人。”卞振通表示,连纪发到底是什么人?
 
实际上,检察院督办“通知立案书”中出面控告人为董天鹰。而董天鹰因为涉非法采沙曾经被打沙办立案调查。这份督办函并未提及对非法采沙案件的监督。
 
2016年2月4日,卞振通从检察院取保候审,由其儿子作担保人。同一天,易县检察院将卞振通诉至易县人民法院。
 
4月12日,易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易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4月13日,易县法院对被告人卞振通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5月9日,卞振通再次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再次诉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院自愿撤诉的案件,按照规定没有新证据法院不应当再受理。”卞振通的代理律师常伯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