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垣警方对致人轻伤者不立案 专家:不能理解

最后更新:2016-07-22 14:25:39来源:东方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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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近日,河南长垣县公安局在处理当地一中年男子强行拆除他人围墙,并导致他人轻伤的案件时,以无法证实该男子的行为存在故意性为由不予立案。长垣县公安局此举不仅引发受害人一家的强烈愤慨,也遭到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非议,有专家表示不能理解。

本案中的受伤者叫张秀梅,系河南长垣县蒲西区大张村8组村民,现年63岁。

据张秀梅亲属介绍,张秀梅家门前原来是一大坑,张家住宅前既无门头也无院墙,家中东西不时丢失。后来经过张家人多时努力将该大坑的一部分填平,并开始在填平的土地上垒院墙。

张秀梅的儿子成明告诉记者,两个多月前,也就是5月1日上午9时30分许,他们家雇的人正在垒院墙时,与他们家没有任何纠纷的同村4组村民闫某带着10多个人气势汹汹的闯进他们家院里,闫某不仅阻挠他们家继续垒墙,还亲手将他们家已垒好的院墙推倒。母亲张秀梅上前阻拦时,闫某又将母亲推倒在地。河南宏力医院的诊断情况是,母亲右股骨颈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法医鉴定结果是,张秀梅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记者在张秀梅家人提供的监控录像中看到,一中年男子冲进张秀梅家二话没说就开始推墙,一年老妇女赶忙跑过去阻止中年男子推墙,并将中年男拽子到一边。中年男子一抬手年老妇女摔倒在地,没有再起来。

成明说,录像中的中年男子是同村4组的闫某,年长妇女就是他的母亲张秀梅。

“监控录像已经很清晰的证明,母亲的轻伤是被闫某推倒后造成的,闫某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正当我们以为警方会追究闫某的刑事责任时,长垣警方却以‘无法证实闫某的行为存在故意性’为由不予立案。”成明气愤的说,闫家在村里有钱有势,警方这么办显然是徇私枉法。

带人前来拆张秀梅家院墙的村民闫某电话中对记者说,张秀梅家盖院墙占的是他哥哥的地,他哥哥在外做生意、工地上很忙,就让他过来处理此事。

“我到张秀梅家就推掉了几块砖,张秀梅拽我时,我一带胳膊,她就倒在地上不起来了。我没有打她,是她自己倒在地上的,伤是她自己造成的,与我无关。”

闫某说,几年前村里修路,他们家拿了几万块钱,村里将这块地许给了他们家,但一直没有办下来土地证。他们家本来是想把坑填平用来开饭店做停车场的,没想到被张秀梅家占了。

主办此案的长垣县公安局蒲西派出所韩警官证实,在闫某与张秀梅的冲突中,张秀梅的伤经鉴定是轻伤。

那么长垣警方为何不对致人轻伤的闫某刑事立案呢?长垣县公安局蒲西派出所所长李进帆解释说,监控录像拍的很清楚,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闫某虽和张秀梅有身体接触。但该录像不能证明,张秀梅是被闫某故意推倒的。因无法证明张秀梅的轻伤是闫某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警方没有对闫某刑事立案。

对于长垣警方不予刑事立案的理由,多位法律人士表示不解。

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张长春律师指出,抛开录像中男子是否故意推倒老太太不说,单就该男子带着一群人冲进张秀梅院子去拆墙一事,该男子就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再加上摔倒的老人事实上已经构成轻伤,就更应该加重处罚。

张长春律师表示,个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私力自济。也就是说即使别人欠你的钱,你也不能采取挟持、拘押或其他非法方式来伸张你的权利,那样的话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状态。同理,即使闫家人认为张秀梅家盖围墙占了闫家的地,也应通过相关部门处理而不是自己带着人到张秀梅家前闹事,更何况双方纠结的是一块有争议、没有定论的土地。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崔伟龙律师表示,长垣警方以无法证实闫某是否故意推倒张秀梅为由,并借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对其刑事立案是不能让人理解的。疑罪从无指的是在无法证实其是否有加害行为情况下,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追究嫌疑人责任或罪行,而不是指其加害行为是否为故意。

崔伟龙律师指出,就本案而言,录像已经证实张秀梅的轻伤是其在与中年男子接触后造成的,中年男子不承认其故意是认罪态度不好,不能否认客观事实的存在。录像中的男子去张秀梅家拆墙应当预测到可能会发生冲突,并有可能对彼此造成伤害。在明知可能发生冲突并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中年男子不求助公权解决问题,而是带着一群人直接到张秀梅家拆墙,其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性,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长垣警方以无法证实其是否故意并借用疑罪从无原则不予立案,实际上偷换概貌念,避重就轻。”张秀梅的家人说,他们曾就此案向长垣县公安局一资深退休警官咨询,该退休警官说,类似案件,以前都是按照刑事案件处理的。(特约记者 徐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