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声追问“荒唐裁定” 驻马店法院被指不作为

最后更新:2016-09-23 09:32:51来源:中央电台
原标题:河南一法院错误裁定4年未纠正 上级法院视而不见

央广网驻马店9月22日消息(记者 管昕)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河南驻马店确山县的一位当事人向中国之声反映称,她在驻马店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虽然打赢了官司,却因为驻马店汝南县法院之前的任性裁定,导致生效近4年的判决无法执行。几年来,她和代理律师多次向驻马店中院、汝南县法院反映问题,错误裁定至今未能得到纠正。已胜诉4年的判决,为什么成了“法律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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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已近4年 却至今是“法律白条”

“汝南法院说,我的质押无效。结果我起诉到中院,中院判决我的质押有效。”手里攥着驻马店市中院的胜诉判决,年近六旬的当事人朱明毅满脸泪水。这份判决书已生效近4年,她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之前汝南县法院的错误裁定也没有得到纠正。为了申诉立案,撤销汝南县的错误裁定,几年间,她多次在县法院和中级法院之间奔波。

朱明毅说:“到汝南法院,汝南法院说你需要到驻马店中院立案。到驻马店中院,驻马店中院说你需要到汝南立案。就这样,推来推去。我来一次是这样,来一次是这样。我真的感到很绝望……”

说起几年来,遭遇的申诉立案难,当事人朱明毅几度哽咽。她难以理解,打赢了官司,执行起来为啥会这么难?

朱明毅夫妇曾先后将数百万,借给朋友刘满良做生意。因无力偿还,刘满良将其在一家公司的30%股权质押给朱明毅。2011年5月,双方在确山县工商局做了股权质押登记。而2011年12月,汝南县法院在执行刘满良欠另一当事人债务的案件中,以通知形式函告确山县工商局:朱明毅和刘满良的股权质押登记无效。

朱明毅的代理律师王思合指出,汝南县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以执行通知的形式,认定她的质押无效,这明显是错误的,对于质押是否有效的问题,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2012年5月,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朱明毅向汝南县法院提出异议,称河南省工商局对此股权质押登记认定合法有效。5月30日,汝南县法院驳回朱明毅的执行异议。此前,王思合多次和汝南县法院交涉此事无果。5月18日,朱明毅便向驻马店市中院提起诉讼,驻马店中院于2012年11月16日做出判决,认定朱明毅与刘满良的质押担保有效。

王思合律师称:“中院认定这个质押是有效的,这就说明汝南县法院在认定质押方面,在程序上,在实体认定上,都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驻马店市中院的判决,显然否定了汝南县法院之前的裁定。但刘满良名下的股权早已在另一案件中被查封,并过户到另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名下。朱明毅的债权因此遭遇执行难。她的代理律师王思合认为,汝南县法院违法执行,把标的物已经处分了,所以中级法院无法执行。在执行中,中级法院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但没有人来纠正汝南县法院的错误执行。

朱明毅称,中院的判决做出后,针对汝南县法院的错误执行裁定,向法院的执行部门申诉立案,给汝南县法院院长和驻马店中院立案二庭递交了申诉材料,却至今未得到回复。

专家:汝南县法院荒唐裁定应追究其责任

工商部门做出的股权质押登记,法院能否以一纸通知宣布无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教授指出,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法院的一个通知,一个裁定就无效了,那是荒唐的。法院没有这个权力。法院执行错了,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啊。

河南博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黎,常年代理民事经济案件。她认为,汝南县法院以通知形式对行政行为做出裁定,属于越权行为,“汝南法院不该用裁定对实体内容做出确认,已经越权。”

律师:驻马店市中院涉嫌不作为 或有人为因素

明知下级法院的执行裁定违法,驻马店中院为何没有及时纠正?驻马店中院前不久在给记者的文字回复中,并没有对此正面回应。只是表示,“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刘满良名下的股权,已被汝南县人民法院抵偿给其他债权人,该股权已不在刘满良名下,本院根本无法执行。”

河南博惟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邦俊认为,此案判决生效已近4年,最终沦为“法律白条”,驻马店中院涉嫌不作为。“这里面有人为原因。中级法院已经发现了问题,有义务去审查去纠正,如果知道这个错误,不去纠正,就是不作为。”

截止记者发稿前,记者多次联系驻马店市中院相关负责人,希望采访审理此案的法官和执行局的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均未得到积极回应。

河南省高院近期正在开展“百日执行风暴”专项活动,因解决执行难行动迟缓,已经有四个基层法院被问责。驻马店市中院在朱明毅案件的执行中,是否存在工作懈怠,疏于履职?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有关事情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