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旗法院连发3份裁定自我否定 被指操作明显

最后更新:2016-08-26 00:43:57来源:@中原网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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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市红旗区法院连发三份裁定对该院的生效判决否定之否定,引发法律专家吐嘈。有专家称,操作痕迹太明显了,绝对枉法裁判。

【被告缺席股权诉讼 原告胜诉】

2012年3月26日,杨女士将新乡福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新乡福成)、第三人河南福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福成)、吴西方告上法庭,要求确人其享有新乡福成公司41%的股权。

新乡福成公司和河南福成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李智华,新乡福成公司最初是由河南福成公司设立的一人公司。诉讼发生时,李智华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没有行动自由。据参予诉讼的律师介绍,新乡红旗区法院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方式向,李智华送达了开庭传票。

2012年10月8日,在新乡福成公司和河南福成公司缺席的情况下,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下达(2012)红民二初字第171号判决(下简称171号判决):确认杨女士为新乡市福成公司股东,并享有该公司36%的股权。

该一审判决因无人上诉,成为生效判决。

须要说明的是,杨玉红所声称的与新乡福成公司股东之间所进行的股权交易,始终未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

【判决书无明确执行对象 工商官员批其“废纸一张”】

171号判决生效后,新乡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接到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工商局变更工商登记确认杨女士为新乡福成公司股东,并享有新乡福成公司36%的股权。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的这一要求遭到了工商局的拒绝。新乡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在给法院的公函中指出,“贵院的执行裁定实际上是一个确权裁定。但贵院的裁定书没有明确执行谁的股权,将谁的股权划给杨玉红。新乡福成公司现在的股东是河南百福实业有限公司,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在没有明确执行对象的情况下,工商局无法协助执行。”

据记者了解,就在杨女士诉讼前和诉讼后,新乡福成公司股东已经发生了数次的根本性的变化。

2010年4月7日,河南福成公司在新乡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了新乡福成公司。河南福成公司是新乡福成公司的惟一股东。

2010年12月13日,在杨玉红起诉新乡福成和河南福成之前,河南福成公司已经将其

持有新乡福成公司95%的股权转让给了中融国际信托公司,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

2011年5月13日,同样在杨玉红起诉新乡福成和河南福成之前,中融国际又把在新乡福成公司95%的股权过户给了河南福成公司,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新乡福成再次成为河南福成公司为惟一股东的一人公司。

2011年12月14日,还是在杨玉红起诉新乡福成与河南福成之前,河南福成又将新乡福成60%的股权、1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了鲁官平、吴昆鹏。这时的新乡福成公司有了三个股东,分别是鲁官平、吴昆鹏和河南福成。新乡福成公司的这次股权变更也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

2014年4月到12月,也就是在杨玉红与新乡福成、河南福成诉讼期间,河南百福公司分别从新乡福成三个股东即鲁官平、吴鹏飞及河南福成公司手中受让了新乡福成的全部股份,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理登记。

自此,新乡福成公司已经脱胎换骨变为河南百福实业有限公司为惟一股东的一人公司。新的新乡福成公司,与最初新乡福成公司完全是两个人。

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张长春律师对记者说,从上述一系列股权变化不难看出,新的新乡福成公司与原来新乡福成公司毫无关联。正如一所房子主人早已换了,这所房子与过去的主人已没有关系一样。令人不解的是,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在连公司的主人都不道是谁的情况就把公司判定给了他人。这无异于有人指着大街上的一所房子说,这房子是我的,法官就把房子判给了他,而房子的真正主人一无所知。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张长春指出,《公司法》讲的非常明确,股东间的股权交易未在工商登记情况下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无论杨女士从哪个股东手中购买了股份,购买了多少,因其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其股权对股东已经发生变化且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的新公司来说是无效的。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当新乡福成公司真正的主人河南百福实业公司就这个错误判决向新乡红旗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时,新乡红旗区法院不仅不及时纠错,反而驳回了河南百福公司的申请,坚持执行。更令人不解的是,新乡市中级法院居然维持了这一错误裁定。”

新乡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参与此案的官员指出,公司不单单是公司,公司是有主人、有股东的,红旗区法院判决书只提公司却不说公司的股东是谁,把谁的股分确权给杨女士,这样的判决工商局根本无法协助。

“我们曾就该判决的执行问题请示省工商局,省工商局的同志明确说,这种判决就是废纸一张。”该官员如是说。

【法院连下三份裁定自我否定之否定被批操作痕迹太明显】

在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河南百福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后,河南百福实业公司就杨玉红诉新乡福成公司,第三人河南福成公司、吴西方确认股权一案提出再审申请。

河南百福公司谈华告诉记者,或许是法院真的意识到171号判决错了,2016年6月12日,新乡红旗区法院下达了(2016)豫0702民申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下简称11号裁定),决定重新审理此案。

裁定书如是写道:“案外人河南百福实业有限公司认为(红旗区法院)(2012)红民二初字第171号判决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河南百福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正当我们为红旗区法院勇于纠正错误感到欣慰的时候,紧接着奇怪的事情发生了。”谈华说。其所说的奇怪事情是,在新乡红旗区法院下达上述裁定12天后,也就是2016年6月24日,该院又下达了(2016)豫0702民申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又"依法否定了该院12天前“依法”作出再审决定。

这份裁定书如是写道:“杨玉红与新乡市福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福成置业有限公司、吴西方股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河南百福实业有限公司认为171号民事判决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702民申11号民事裁定,对171号民事判决再审,因裁定适应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702民申11号民事裁定。”

这之后又过了10天,即2016年7月4日,新乡红旗区人民法院再发(2016)豫0702民申11—2号民事裁定书。再次确定该院第171号判决是正确的,驳回了河南百福实业有限公司的再申申请。

从红旗区法院下发的第一份裁定书依法否定第171号生效判决,决定重审,到红旗区法院第二份裁定依法否定第一份裁定,再到第三份裁定书重新确定171号生效判决正确,驳回河南百福公司的再审申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运用自话自说的技巧,似乎完成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重新肯定了被自己否定的判决,为自己编织的法律游戏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但法律界人士对新乡红旗区法院这个圆满的句号并不买账。

“公司本身有股份吗?”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冯明辉指出,公司的股份一定是股东的,法院判决书仅说将公司股份判给某某有违一般的常识,非常荒唐。如此明显的错误法院不纠,反而连发三份裁定玩文字游戏,这是法律的悲哀。

“这里面人为操作的痕迹太明显。我不能说这个案件中有人贪赃,但可以百分之百的肯定绝对枉法!”冯明辉强调。

河南铭镐律师事务所刘振威律师则表示:对于一个明知有错、无法执行的判决,红旗区法院还要坚持维护,这完全是对法律的践踏。

记者致电包括新乡市红旗区法院院长刘红卫在内的与该案有关的多位法官,均以采访须与本院政治部联系为由未回答记者的问题。(特约记者 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