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财政所长替乡长借钱获刑案:事实不清 发回重审

最后更新:2016-10-25 21:25:45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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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鹤壁10月24日消息(记者李凡)河南省滑县一乡财政所长根据乡长的安排下乡借钱,以供乡政府开支,而后却被查、被判贪污罪此前引发媒体关注与舆论质疑。记者近日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实,此案在该院二审后因事实不清已被发回淇县法院重审。

【根据乡长安排借钱却被判贪污】

据媒体此前报道,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07年底,时任滑县焦虎乡乡长刘玉印将时任该乡财政所长廉志民和乡农经站长毛某周叫至办公室,表示他已和下辖5个村打过招呼,借用他们的村级办公经费缓解乡政府财务紧张情况,安排廉志民和毛某周去这5个村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廉志民的工作笔记记录,在五个村共借款22.8万元。判决书显示,证人证言均指证廉志民根据领导安排同毛某周下村借钱。

判决书还显示,现任滑县司法局局长、原焦虎乡乡长刘玉印在证言中称,这笔款项是正常经费开支,没有用到其他地方。刘玉印并称,2014年自己调离焦虎乡时,曾将借钱情况交代给后任乡长,并嘱咐还款。

另一经办人毛某周也在作证时证实,自己与廉志民一起根据领导安排到村里借钱。“至于后期支票的签字,钱是谁取的,干什么用我不知道”。而被借款的5个村的时任村领导也在证言中证实,借款是由乡长事先安排。

虽然涉案款项多用于焦虎乡政府开支,但淇县人民法院认为“不管事后赃款去向如何,均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这任性的定罪判决话语此前也引起网友质疑。同时,该法院还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廉志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做出上述判决。

对于淇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廉志民的家人质疑,“廉志民同他人是在乡长授意下去村里借的经费,并且全部用于乡政府开支,未私自占有,为何却判他贪污罪,为何只有他一人被提起公诉?”上述“共同犯罪”之说何来?

2016年6月份,廉志民不服淇县法院一审判决便提起上诉。此间,该案的一审判决也引发多家媒体关注,并引发舆论质疑。有评论追问,此案关键人物时任乡长为何安然无恙?还升任了县司法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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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事实不清 发回重审】

2016年8月19日,鹤壁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辩检双方围绕廉志民是否具有贪污故意、是否构成贪污罪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诉人亲属、新闻记者及群众等近百人到庭参加了旁听。

此案在庭内庭外还存在争议焦点:廉志民是否从银行提取所借20余万元现金?

廉志民辩护人指出,根据银行流水显示,2007年12月28日11时37分21秒至11时49分32秒,共计12分钟11秒时间内在同一窗口连续办理了7笔业务。其中,涉案4张支票并未支取现金,而是与同时办理的社会抚养费相抵充了。

多位参加庭审的人士透露,一审、二审庭审过程中相关银行柜员均证实在短时间内,业务办理人不可能取出20余万元现金。但检方对此却忽略而过。检方与法院在一审与二审中也均未说明所谓“赃款”去向。

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规,贪污罪的行为表现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从该案来看,廉志民并未将20余万元借款占为己有。何罪之有?

记者今日了解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该院《刑事裁定书(2016)豫06刑终74号》显示: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针对此案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